福建省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浏览数:1479次
(试行草案) (2010年11月22日在福建省佛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上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教制建设和道风建设,全面提升福建佛教的僧人素质,落实中国佛教协会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方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及《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福建省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在福建省境内常住的汉传佛教比丘、比丘尼。 第三条 成为比丘、比丘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圆具三坛大戒。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三)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四)剃度后男众在寺院修学1年以上,女众在寺院修学2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六)须具备“独身、素食、僧装”三要素。出家前有婚史者,申请受戒时必须附上离婚证复印件,丧偶的必须出具丧偶证明。 第四条 申请求受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受戒者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并征求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县(市、区)未成立佛教协会的,报设区市佛教协会审核,并征得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三)所在县(市、区)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佛教协会进行甄别鉴定,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受戒,并预先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备案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在福建省内戒场传戒时,各地区戒子名额由省佛教协会统一分配,各地区佛教协会应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要求审核申报,省佛教协会复核合格者才能受戒; (五)申请出省受戒的需其剃度师同意后出具号条,由县(市、区)佛教协会初审,省佛教协会复核登记后统一与传戒寺院联系申请; (六)申请出国出境受戒,国外和港澳台人士申请在福建境内戒场受戒时,须按照有关外事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在福建省内传授三坛大戒时,统一由福建省佛教协会举办,具备传戒条件的寺院承办。由承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向福建省佛教协会提交承办传授三坛大戒法会的申请报告,省佛教协会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方法》,由省佛教协会办公会议审议后,作出传戒方案和传戒申请报告,并征得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中国佛教协会批复后,通知传戒承办寺院进行承办工作。省佛教协会负责新戒的名额安排、新戒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新戒在福建省内戒场圆具三坛大戒后,由福建省佛教协会向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通报新戒受戒情况;由原同意该新戒受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发给戒牒。福建境内新戒由省佛教协会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发给戒牒。 第七条 戒牒是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八条 教职人员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对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或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违犯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四)涂改、伪造戒牒的。 第十条 劝诫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在所在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通告后,由设区市佛教协会以书面形式报省佛教协会备案。 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寺院的民主管理组织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并交省佛教协会。 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决定,由该教职人员所在地县(市、区)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经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教职人员被撤销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其戒牒,并交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确认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一条 教职人员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后,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由原作出惩处决定的寺院或者佛教协会按照作出惩处决定的程序,撤销原惩处,由省佛教协会发还其戒牒。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自愿放弃或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其所在的寺院或者所任职的佛教协会收回戒牒,经省佛教协会确认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省佛教协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教职人员认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并以适当方式在省内公告。 第十四条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实施前即(2010年1月10日之前)圆具三坛大戒获得戒牒者,需由省佛教协会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教职人员资格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如下: 1、常住寺院统一向县(市、区)佛教协会提交拟备案人员的相关材料,材料应包括:①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首页和本人信息页);②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页);③戒牒原件及复印件;④《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其中的履历需从初始教育填至填表时,年月需衔接清楚,不得断档)。无县(市、区)佛教协会的,直接向设区市佛教协会提交。 2、各县(市、区)佛教协会对寺院上报的拟备案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无县(市、区)佛教协会的,由寺院直接上报设区市佛教协会审核。对不符合佛教教职人员条件或所提供的材料不属实的,不予上报备案。 3、县(市、区)佛教协会统一将拟备案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无县(市、区)佛教协会的,由所在寺院直接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报所在地设区市佛教协会。完毕后将户口簿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原件交县(市、区)佛教协会退回常住寺院。 4、县(市、区)佛教协会完成审核后,报设区市佛教协会审核。设区市佛教协会将拟备案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设区市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意见。 5、设区市佛教协会完成审核后,将拟备案人员的戒牒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及审核意见汇总报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再统一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教职人员戒牒损毁或遗失后,应当持其常住寺院或其任职的佛教协会出具的证明,及时逐级书面报告至省佛教协会,省佛教协会核实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补办。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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